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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 分类: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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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4-10-10 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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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此规定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形成法定的正式劳动关系。因此,劳务派遣单位要承担用人单位的全部权利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概要描述】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此规定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形成法定的正式劳动关系。因此,劳务派遣单位要承担用人单位的全部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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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可知:

  (1)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此规定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形成法定的正式劳动关系。因此,劳务派遣单位要承担用人单位的全部权利义务。

  (2)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内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显而易见,劳务派遣合同不仅要具有合同的必备条款,还要具有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额外条款。以此来细化合同的具体内容,避免纠纷的产生。

  (3)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者报酬。法律对劳务派遣合同作出最低期限的规定是必要的,它是对这种用工形式不正常发展的抑制手段。

  (4)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工资。这极有力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能充分地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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