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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残疾人员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 分类: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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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7-02-27 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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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机关事业单位以及改制为企业后为残疾人缴纳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是否属于财税〔2007〕92号文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能否享受安置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

劳务派遣残疾人员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概要描述】机关事业单位以及改制为企业后为残疾人缴纳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是否属于财税〔2007〕92号文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能否享受安置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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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疑问一:劳务派遣形式安置的残疾人,属于派遣单位的员工还是实际用工单位的职工?用工单位能否申请享受安置残疾人税收优惠?

  解答:经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意见,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承担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实际用工单位承担相应的劳动和民事法律责任。据此,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承担支付工资、缴纳社保等法定的雇主义务。从法律角度,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而不是实际用工单位的职工。因此,本公告规定,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劳务派遣单位可按照财税〔2007〕92号文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疑问二:机关事业单位以及改制为企业后为残疾人缴纳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是否属于财税〔2007〕92号文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能否享受安置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

  解答: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介绍,我国正在对机关事业单位进行养老制度改革,以实现与企业基本一致的养老保险制度。在社会保险法出台和国务院改革决定之前,一些地方根据国务院要求开展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试点中缴纳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属于“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因此,《公告》规定,安置残疾人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及机关事业单位改制后的企业,为残疾人缴纳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属于“基本养老保险”范畴,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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