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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下午茶 | 工伤中的“工作岗位”,可以如此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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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9-11-04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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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 根据此项规定,无论是经抢救无效死亡,还是未经抢救死亡,视为工伤的关键都在于,必须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 通常理解,“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应当是指单位规定的上班时间和上班地点。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熊某在上班时间请假回单位宿舍休息,在宿舍死亡,该宿舍作为员工工作休息场所,可以视为熊某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 文章中国劳动保障报

劳动关系下午茶 | 工伤中的“工作岗位”,可以如此判断

【概要描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 根据此项规定,无论是经抢救无效死亡,还是未经抢救死亡,视为工伤的关键都在于,必须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 通常理解,“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应当是指单位规定的上班时间和上班地点。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熊某在上班时间请假回单位宿舍休息,在宿舍死亡,该宿舍作为员工工作休息场所,可以视为熊某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 文章中国劳动保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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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上述条款主要是针对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不能坚持工作,需要紧急到医院进行抢救的情况而设定的。如果是在回家之后再到医院救治或突发疾病死亡的,就不属于这一条规定的适用范围。 案件回顾

  熊某系南昌某餐厅员工,主要在厨房工作,2018年5月1日上午正常上班,当天下午2点左右被发现在宿舍死亡,公安机关证明系其他非正常死亡。 2018年7月22日熊某家属向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市人社局经调查作出092号工伤认定,认定熊某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视同因工死亡。 公司不服该工伤认定,同年12月8日向南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南昌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3月12日作出220号复议决定,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熊某是否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证词不一致,又没有任何有权机构出具的突发疾病死亡证明,092号工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予以撤销。

  家属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市政府于2019年5月24日重新作出22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仍撤销了市人社局作出的092号工伤认定。 家属不服,再次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熊某在宿舍死亡应当理解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为宜,可视为工伤。 南昌中院经审理认为,正常在岗上班的劳动者就应当理解为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范畴,本案中,死者熊某应当被理解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为宜。 关于死者熊某的死因,公安机关已排除刑事原因的死亡,应认定死者的死因为突发疾病死亡。 综上,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南昌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5月24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市政府上述

  市政府不服,向江西高院提起上诉。市政府上诉理由如下:

  1、市人社局并未查明熊某的具体工作时间,据此认定工亡事实不清。 根据市人社局给吴某(餐厅合伙人)、张某所作的《调查笔录》显示,吴某、张某对熊某的工作时间说法均不一样。

  市人社局对此并未予以查明,而是简单地认为熊某当时是在工作时间内不舒服回宿舍休息后死亡,进而认定其为工亡显属认定事实不清。

       2、市人社局引用《工作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认定熊某死亡为视为工亡属适用法律错误。 目前无证据显示熊某因病死亡,本案熊某被发现时已经死亡,不存在医疗机构诊疗的客观事实,所以该48小时的时间起算也不适用本案。

  二审判决

  二审判决:宿舍作为员工工作休息场所,可视为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因此属于工伤。 江西高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后没有当场死亡,但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视同工伤。 本案中争议的焦点是对熊某的“工作岗位”的认定问题。关于熊某死亡地点是否属于“工作岗位”问题。 职工为完成其本职工作或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必要相关区域可以认定为“工作岗位”。 公司的员工刘某、张某的证言均证实熊某当天上午到店里吃过早饭,请假临时回单位宿舍休息。

  熊某死亡的地点为公司提供的职工宿舍,该宿舍作为员工工作休息场所,可以视为熊某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因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视同工伤的规定。 综上,南昌市人社局认定熊某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并作出被诉认定工伤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综上,高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总结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 根据此项规定,无论是经抢救无效死亡,还是未经抢救死亡,视为工伤的关键都在于,必须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 通常理解,“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应当是指单位规定的上班时间和上班地点。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熊某在上班时间请假回单位宿舍休息,在宿舍死亡,该宿舍作为员工工作休息场所,可以视为熊某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 文章中国劳动保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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